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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之稅法相關規定4
http://www.chynder.tw/ 勤德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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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之稅法相關規定>>
 
  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其帳務處理員工所得類別,依該營利事業是否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茲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107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支付費用計200,000元,若當年度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為150,000元,則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150,000元,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即50,000元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均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該公司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之150,000元,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部分即50,000元,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乙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07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支付費用計200,000元,若當年度之職工福利限額為150,000元,則150,000元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部分即50,000元,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該公司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該200,000元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電洽該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詢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