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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守護您的納稅者權益!4
http://www.chynder.tw/ 勤德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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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守護您的納稅者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目前設置主任納保官及納保官多名,配置於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

納保官提供納稅者的協助有三大項目。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又考量提供納稅者協助之即時性,且兼顧行政資源有限性等因素,如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納保官將不予受理:一、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二、同一權利保護事項之申請事由,曾經辦理並已明確回復處理結果,仍重複申請。三、非權利保護事項。四、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或成立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國稅局指出,為使納保官即時掌握個案具體內容以協助納稅者,納稅者以申請書或言詞申請紀錄(以下合稱申請書)申請權利保護事項時,應載明事項有:

一、申請人資料(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

二、法定代理人及代表人資料(足以識別代理人或代表人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

三、申請權利保護事項。

四、提供相關證據及申請日期等。

其中,上述三、申請權利保護事項,涉及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保護態樣,其記載內容依納稅者申請權利保護事項而有所不同,如申請溝通協調者,應載明申請溝通與協調事由及稅捐爭議情形。

又申請為申訴陳情者,應敘明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致損害其權利之具體事實及其他涉及行政權益維護之情形。至於為救濟諮詢協助之申請者,則為諮詢及協助內容。

  為便利納稅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提供協助,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多元化申請方式,除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申請外,亦得以網際網路或以電話、傳真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