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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武漢肺炎影響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4
http://www.chynder.tw/ 勤德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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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向所轄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上開原則之適用對象,包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之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或個人;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個人因所服務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及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下月份達2個月),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國稅部分之適用稅目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將依申請從寬酌情認定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納稅義務人經核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置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線上申辦專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項下,可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