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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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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內政部75年09月02日(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

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