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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4
http://www.chynder.tw/ 勤德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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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連結勞動部)

說明:

1.

採行週年制之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及給假年份計算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3.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4.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5. 範例

(1)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6年2月1日,繼續工作至106年8月1日,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上未滿1年,雇主應自106年8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給予3天之特別休假;屆期後(107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108年1月31日)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甲勞工如107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屆滿1年,自107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縱若勞工於107年12月31日離職,第1年7天特別休假之請休權利及天數,不受影響;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4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105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5年9月1日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105年10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並自106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天數,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應於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應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屆期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6.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
7. 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對照表
特別休假日數勞工服務年資
 現行規定 106/1/1
   修法前   
6個月至未滿1年 3 0
滿第1年 7 7
滿第2年 10 7
滿第3年 14 10
滿第4年 14 10
滿第5年 15 14
滿第6年 15 14
滿第7年 15 14
滿第8年 15 14
滿第9年 15 14
滿第10年 16 15
滿第11年 17 16
滿第12年 18 17
特別休假日數勞工服務年資
 現行規定 106/1/1
   修法前   
滿第13年 19 18
滿第14年 20 19
滿第15年 21 20
滿第16年 22 21
滿第17年 23 22
滿第18年 24 23
滿第19年 25 24
滿第20年 26 25
滿第21年 27 26
滿第22年 28 27
滿第23年 29 28
滿第24年 30 29
滿第25年 3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