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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二者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4
http://www.chynder.tw/ 勤德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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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二者皆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有關營業人委託另一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雙方依法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及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