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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金存入子女帳戶的贈與行為,倘金額超過每年免稅額新臺幣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4
http://www.chynder.tw/ 勤德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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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金存入子女帳戶的贈與行為,倘金額超過每年免稅額新臺幣220萬元,應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每年免稅額為新臺幣220萬元,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贈與免稅額即應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存、提款金額達50萬元,銀行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必需確認客戶身分、留存交易紀錄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各該交易紀錄,法務部調查局收到相關資料後,將轉送各稅捐機關查核是否涉及逃漏贈與稅。

舉例,甲君於106年7月間不定期自乙君(甲母)帳戶提領現金共計3,500萬元,提領同日旋以現金存入甲君帳戶,因提領金額達洗錢防制法規定之通報金額,銀行確認甲君身分並保留交易紀錄後,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交易紀錄,調查局將交易紀錄轉送該局,經該局以交易紀錄有涉及贈與可能,函請乙君陳述意見,乙君表示甲君自其帳戶提領資金再轉存甲君帳戶,係為償還售屋款非屬贈與,惟卻無法提示任何資料佐證其說詞為真,該局遂按通報資料核認渠等行為係屬贈與,核課乙君贈與稅,並因乙君未如期申報贈與稅另裁處罰鍰。

因無償而以現金存入子女帳戶係贈與現金,稅捐機關可查得到資金流向,倘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額度,即應申報贈與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