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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4
http://www.chynder.tw/ 勤德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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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款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含利息),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國稅局查核指出,某公司106年度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計30餘萬元(含利息),惟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所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故於支付適用舊制員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仍有剩餘,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處理,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款應記得列報為當年度收入,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