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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開立年金給付專戶,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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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開立年金給付專戶,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為保障弱勢勞工及其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安全,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已於103年110日增訂,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開立年金給付專戶,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委會表示,為保障勞工受領給付權益,勞工保險條例前已明定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惟實務上屢有保險給付匯入請領人的金融機構帳戶後,因帳戶遭法院扣押致無法享有給付情事發生,請領人因此要求勞工保險局開立支票因應,也花費該局很多的行政費用。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保年金請領人如有上述情形,而有開立年金專戶的需求,可以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既然法律已有明文保障,該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此弱勢勞工就可以全額領到年金,可保障請領人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