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稅務消息
3
獨資及合夥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視情況而異4
http://www.chynder.tw/ 勤德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獨資及合夥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視情況而異>>


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是否要辦理清、決算,因其組織型態及變更情形不同,而有不同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之全部資產負債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成立及存續要有2人以上,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下1人時,因存續要件有欠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及當期決、清算申報。

三、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形時,則免辨理決、清算申報。

四、原獨資經營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而不用再辦設立及註銷登記者,可免辦當期決、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