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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4
http://www.chynder.tw/ 勤德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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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

  營利事業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而廢棄時,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固定資產報廢處理,涉及資產毀滅、廢棄或變賣,且毀滅、廢棄或變賣均有證明文件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失;如於毀滅或廢棄時有委外處理費用,亦可列報費用,廢料之變賣收益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