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勞工關係 > 欲實施變形工時,應如何處理 2020-09-24
欲實施變形工時,應如何處理
實施變形工時,雇主須經事業單位之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施行。勞資會議紀錄由事業單位自行留存,不須跟什麼機關申請。相關規定,詳述如下:
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係依勞基法第83條規定訂定,該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
第11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19條第1項規定,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4分之3以上之同意。
第21條規定,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第22條第1項規定,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本事務所提醒,如實施變形工時,還是要注意週休二日之休息日及例假日,及每週法定工時40小時之相關規定。